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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後債務如何清償?
(一)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注銷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後注銷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
從開始到成立需要時間多長?又有甚麼要求?開立公司只要想好公司名、提供所需文件及繳付相關費用,即日已能完成註冊,翌日得到公司註冊證及商業登記證。
(二)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第205條、206條、207條之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三)根據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的具體規定清算。合夥企業清算是,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第31條、32條、33條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後,是否進行注銷登記直接關系到公司的訟訴主體資格的問題,公司歇業後未注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後,被登記主管部門注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確定訴訟主體是區分清償責任的法律前提,公司高管主動申請吊銷營業執照而規避債務的則可以否認公司的法律人格,直接向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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